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4395號
KSDM,114,簡,439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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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智呈

設高雄市○○區○○路0號0樓(高雄○○○○○○○○鹽埕辦公處)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2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智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關於被告蘇智呈前案裁判
、執行之情形部分,應刪除不予引用;第5行「96小時」更
正為「72小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雖陳稱:我最近1次是於民國114年6月24或25日施用安
非他命云云,惟查,(甲基)安非他命可檢出之時限為2至3
天(即72小時內),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
21日FDA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是本案應認被告
是於如附件所載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不含公權力拘束
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方與學鑑識實務
常情相符,附此敘明。
三、被告前曾於112年8月15日受觀察、勒戒之執行完畢,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其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
予以追訴,應屬適法。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施
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因另案為警執行搜索
,而於警詢時向警坦承其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並自
願受採尿送驗,有被告警詢筆錄、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在卷可
查,卷內又無證據證明員警於其前即已有合理依據懷疑被告
涉犯本案犯行,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
規定,減輕其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2891號  被   告 蘇智呈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智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執 行完畢釋放出所。詎仍未戒絕毒品,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114年7月1日8時5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不包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7月1日7時許, 為警持搜索票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搜索查獲,經採 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一 被告蘇智呈於警詢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為警所採尿液係其親自排放,為警當面封緘之事實。 二 ㈠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03)1張。 ㈡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中心尿液檢驗報告1張(原始編號:0000000U0103)。 被告所排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證明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三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 被告於112年8月15日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檢察官 廖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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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