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勳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緝字第1192號、114年度偵緝字第1193號、114年度偵緝字第11
94號、114年度偵緝字第1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建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建勳就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前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含其前科素行),經審酌本案卷 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參酌本案之犯 罪情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被告所竊如附件附表一編號4「財物」欄所示之物,核屬其 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竊如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3「財物 」欄所示之物,均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有扣押物具領保管單 在卷(警一卷第23頁、警二卷第23頁、警三卷第19頁),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件附表一編號1 劉建勳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件附表一編號2 劉建勳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件附表一編號3 劉建勳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件附表一編號4 劉建勳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即魷魚天大王零食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192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1193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1194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1195號 被 告 劉建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建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一 所示之時間,行經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一所 示被害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嗣被害人察覺遭竊後報 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詳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所犯法條:被告劉建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嫌。被告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 罰。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一財物欄所示之財物屬於其犯罪所得 ,扣除已發還被害人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外,其餘犯罪所得 尚未發還被害人或賠償被害人相當價額,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檢 察 官 呂建興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財物 證據 1 114年1月22日20時許至22時15分許間之某時 高雄市○○區○○巷00號空地 李許素麗 白色安全帽1頂(置放在機車座墊上) 1.被告警詢時之供述 2.被害人警詢時之指訴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具領保管單等各1份、蒐證照片4張 2 114年1月25日凌晨0時38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前 戴慶輝 腳踏車1輛 1.被告警詢時之自白 2.被害人警詢時之指訴 3.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3張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具領保管單等各1份、蒐證照片1張 3 114年3月6日凌晨1時50分許 高雄市○○區○○街000號前 黃國松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含鑰匙3把) 1.被告警詢及偵查中自白 2.被害人警詢時之指訴 3.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4張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具領保管單等各1份、蒐證照片4張 4 114年3月25日15時50分 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 李巧琳 魷魚天大王零食1包(擺放在開放式貨架上) 1.被告警詢時之自白與偵查中之供述 2.被害人警詢時之指訴 3.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4張 附表二
編號 財物 處理情形 1 白色安全帽1頂 已由李許素麗領回 2 腳踏車1輛 已由戴慶輝領回 3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含鑰匙3把) 已由黃國松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