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532號
KSDM,114,簡,3532,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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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宇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245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
4年度審易字第568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施宇龍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相當於新臺幣柒仟柒佰元之勞務上不法利
益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行「174號」更正為「
167號」;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施宇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
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具體現實之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
、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
不法利益。查被告就本案因施詐而獲得告訴人張棋森提供勞
務之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
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
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以附件所示方式詐取他人所提供之
勞務利益,顯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實
有不該;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
之動機、手段、情節、所詐得財產上利益之價值、被告事後
尚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並考量被告於本院所
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就本案係詐得告訴人提供之勞務上利益,然勞務本身無 法直接沒收「原利得客體」,僅能追徵其替代價額,且由被 告同意該勞務對價得以新臺幣(下同)7,700元認定等情, 認得以該金額估算價額,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之價額應估算 為7,700元,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益民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1245號  被   告 施宇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宇龍明知其經濟狀況不佳,無支付消費款項之能力與意願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10月9日22時50分許,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H男模會館」,佯裝能於結帳時支付消費款項之顧客消費 ,致與該店借用場地合作經營者張棋森陷於錯誤,誤認其有 支付意願及能力,而提供酒類、公關服務及包廂服務。至翌 日(10日)0時50分許,施宇龍表示要刷卡支付,然其身上 僅帶有一張損壞之提款卡且無現金可供結帳,亦不聯繫親友 前來代為付款,張棋森始知受騙。施宇龍因而獲得酒類、服 務等共計新臺幣(下同)7700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二、案經張棋森訴由高雄市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施宇龍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其於上揭時、地前往消費飲酒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當日身上有帶金融卡可以刷,但是不小心弄壞而沒有辦法付錢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張棋森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結帳單1張 證明被告當日詐得消費內容之事實。 二、核被告施宇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 項、第1項之詐欺 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蕭琬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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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