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522號
KSDM,114,簡,3522,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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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思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5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程思萍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程思萍辯解之理由,除犯罪
事實欄第16至22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5金融帳戶
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林其賢、莊
忻鈴、王雅慧黃子凌、黃薰緹等5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
,因而於附表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至附表所示銀行帳戶
內。再由程思萍依指示購買泰達幣後,將泰達幣轉入詐騙集
團指定之錢包內。嗣林其賢5人均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
循線查悉上情。」及其附表部分均刪除,另補充為「嗣因林
其賢、莊忻鈴、王雅慧黃子凌、黃薰緹等人受不詳詐欺集
團成員詐欺,致匯出金錢至本案帳戶內。」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交付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三、被告雖將如附件所示之帳戶資料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
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
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967號  被   告 程思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程思萍於民國113年8月某日因投資,其明知不得提供自己向 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提供予他人處置來路不明與性質不 詳之金流,竟仍為求獲取投資之利益,而基於無正當理由交 付3個以上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並提供予他人使用之 犯意,以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許哥、督 導」之人聯絡,約定程思萍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許哥、督導 」使用,供不詳之人匯款,再協助將匯款用以購買虛擬貨幣 (泰達幣)後,將該泰達幣打入「許哥、督導」指定之錢包 內。程思萍遂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C帳戶)、台新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D帳戶),及其不 知情之母親程讌荀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E帳戶)提供予「許哥、督導」及其所屬欺集 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5金融帳戶後,即於附 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林其賢、莊忻鈴、王雅 慧、黃子凌、黃薰緹等5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



表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至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由程 思萍依指示購買泰達幣後,將泰達幣轉入詐騙集團指定之錢 包內。嗣林其賢5人均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林其賢、莊忻鈴、王雅慧黃子凌、黃薰緹訴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程思萍固坦承為投資而提供前開5金融帳戶資料予 他人,容任不詳年籍之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依指示購買泰達 幣轉入指定錢包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詐欺取財等犯 行,辯稱:為了投資而轉帳30萬元、7萬3,000元購買泰達幣 ,之後對方稱要支付保證金,因為存款不足,對方稱要提供 帳戶讓他人匯款後,依指示購買泰達幣,再交付給金流公司 ,有用新臺幣66萬2,300元代買泰達幣後,交付泰達幣給對 方云云,並提出雙方對話訊息截圖、阿蓮分駐所陳報單為據 。經查:本件犯罪事實,有證人即告訴人林其賢、莊忻鈴、 王雅慧黃子凌、黃薰緹、證人程讌荀於警詢中之證述、告 訴人林其賢等5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表、受理報案 紀錄、被告如附表所示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等在卷可 考,足徵被告之上開5金融帳戶確作為詐騙林其賢等5人之帳 戶等情為真。又本件被告雖以上詞置辯,惟按洗錢防制法於 112年6月14日增訂第15條之2第3項第1款(於113年8月2日條號 修正為第22條)之「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帳戶罪」,其立 法理由明示「考量現行實務上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之原因眾 多,惡性高低不同,應採寬嚴並進之處罰方式。是以,違反 第一項規定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 誡,以達教育人民妥善保管個人帳戶、帳號法律上義務之目 的,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者,應再重新予以告誡。同 時,為有效遏止人頭帳戶、帳號問題,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 防止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針對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帳號予 他人使用增訂獨立處罰之意旨,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 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五年以內 再犯者,應科以刑事處罰,是以立法者亦認定「無正當理由 交付3個以上帳戶」之惡性較高,故不適用行政告誡先行之規定 ,而有逕以刑事追訴之必要。觀諸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 之2立法理由,業已敘明以貸款或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 戶、帳號予他人使用,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而被告提 供5個金融帳戶予不熟識之人供作匯款使用,又領出該款項 代購泰達幣後,交付泰達幣至對方指定錢包內,其所為顯無 正當理由。是認被告犯嫌應堪認定,其所辯不足採信,其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之 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帳戶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罪嫌,惟查,被告因投資 遭詐騙帳號資料之情,有其提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資料1份在卷可查,且依LINE對話內 容均未提及任何有關暗示收購或租借帳戶之訊息,並審酌被 告查無類此之提供金融帳戶與他人而遭偵查或審理之犯罪紀 錄,本件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已認識收受者 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使用,是被告主觀 上欠缺洗錢及詐欺犯意,應認此部分罪嫌不足。惟此部分如 果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認定之犯罪事 實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 侑 姿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林其賢 113年8月19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林其賢,向其佯稱:可參加專案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將遠東商銀帳戶綁定USTD錢包,再依指轉匯予指定地址錢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入右開帳戶 113年9月7日12時23分 10萬元 A帳戶 113年9月7日12時23分 1萬元 2 莊忻鈴 113年9月5日18時4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莊忻鈴,向其佯稱:註冊BITWIN INTERNATIONAL投資平台,可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入右開帳戶 113年9月7日13時 41,000元 B帳戶 3 王雅慧 113年7月15日某時許,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王雅慧,向其佯稱:可參加取樣打卡獲取能量換現金及投資專案活動,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入右開帳戶 113年9月8日18時46分 5萬元 C帳戶 4 黃子凌 113年7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黃子凌,向其佯稱:註冊BITWIN INTERNATIONAL投資平台,投資泰達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入右開帳戶 113年9月9日17時4分 4萬元 B帳戶 113年9月9日8時52分 5萬元 D帳戶 113年9月9日8時55分 1萬元 A帳戶 5 黃薰緹 113年8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黃薰緹,向其佯稱:註冊AID多元跨域媒合網站,投資全民電廠專案,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入右開帳戶 113年10月4日13時21分 5萬元 E帳戶    113年10月4日13時22分 5萬元 113年10月4日14時34分 5萬元 113年10月8日15時2分 3萬元 113年10月8日18時54分 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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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