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QUANG TUAN(越南籍,中文名:阮光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緝字第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QUANG TUAN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文
件上,偽造之「NGUYEN XUAN THANH」署名共拾枚、指印共柒枚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第三級」刪
除,同欄一第3至4行「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
駐所內」補充為「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小吃部店內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內」,同欄一第4行
「行使偽造文書」補充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欄一第5
行「編號1至5號」刪除;證據部分補充「扣押筆錄、毒品案
件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證物標籤」;聲請書附表補充更正為
本判決附表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NGUYEN QUANG TUAN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本判決附表編號3)、刑法第217條
第1項偽造署押罪(即本判決附表編號1、2、4至9)。又被
告於如本判決附表編號3所示文件上,偽造「NGUYEN XUAN T
HANH」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
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於如本判決附表所示文件上,多
次偽造「NGUYEN XUAN THANH」之署名並按捺指印及偽造私
文書並持以行使之行為,係於同一刑事案件中,欲達同一規
避刑責目的之數個舉動,且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行為決意所
為,又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漏載如本判決附表編號7至9所示部分
,但此部分因與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包括之一行為,
自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究。再
被告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
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下前揭犯行而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考量其現在臺依親,在我國合法居留
(見本院卷第21頁),未有其他前案記錄(見本院卷第25頁
)等情,讓被告繼續在我國生活,並無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
治安之虞,無庸依刑法第95條規定宣告驅逐出境。
四、查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3所示文件,雖屬被告偽造之私文
書,惟已交付給相關承辦人員,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無
從宣告沒收,但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3所示文件上,偽造
之「NGUYEN XUAN THANH」署名1枚、指印1枚,以及扣案如
本判決附表編號1、2、4至9所示文件上,偽造之「NGUYEN X
UAN THANH」署名共9枚、指印共6枚,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
規定宣告沒收(上開共計沒收偽造之「NGUYEN XUAN THANH
」署名10枚、指印7枚)。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芝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判決附表:
編號 時間 文書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 備註 1 民國107年8月12日3時54分許 警詢筆錄 筆錄首、末之受詢問人欄 「NGUYEN XUAN THANH」之署名2枚 見警卷第3、6頁 2 107年8月12日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涉嫌人簽名捺印欄 「NGUYEN XUAN THANH」之署名1枚、指印1枚 見警卷第17頁 3 107年8月12日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執行尿液採驗同意書 同意人確實瞭解上述告知內容並出於自願同意欄 「NGUYEN XUAN THANH」之署名1枚、指印1枚 見警卷第25頁 4 107年8月12日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毒品案件嫌犯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簽名捺印欄 「NGUYEN XUAN THANH」之署名1枚、指印1枚 見警卷第27頁 5 107年8月12日 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 ⑴應受尿液採驗人簽名欄 ⑵應受尿液採驗人左拇指紋印欄 「NGUYEN XUAN THANH」之署名1枚、指印3枚 見警卷第29頁 6 107年8月12日 檢體監管紀錄表 簽收欄 「NGUYEN XUAN THANH」之署名1枚 見警卷第31頁 7 107年8月12日 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嫌疑人簽名欄 「NGUYEN XUAN THANH」之署名1枚 見警卷第33頁 8 107年8月12日 證物標籤 在場人欄 「NGUYEN XUAN THANH」之署名1枚、指印1枚 見警卷第39頁下方 9 107年8月11日 扣押筆錄 在場人欄 「NGUYEN XUAN THANH」之署名1枚 見警卷第12頁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994號 被 告 NGUYEN QUANG TUAN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 QUANG TUAN(中文姓名:阮光俊,下稱中文姓名) 於民國107年8月11日晚間,因涉嫌施用第三級毒品遭警方查 獲,阮光俊為規避刑事責任,竟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內,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偽 造署押之犯意,接續在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文件上偽造「 NGUYEN XUAN THANH」之簽名及指印,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文 件,足以表彰同意接受警方採尿之特定意思,阮光俊於簽署 完成後並交付承辦警員收執存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NG UYEN XUAN THANH本人及警察、司法機關對於文書製作與偵 查犯罪之正確性及公信性。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阮光俊坦承不諱,並有證人NGUYEN XUAN THANH偵訊筆錄、被告於警詢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附表編號1至5所示文件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 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 行為(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 倘行為人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表示簽 名者個人身份,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 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然若於作為 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 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 之用意證明)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非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調(偵)查筆錄,乃 執行公務之人員依其職責製作之公文書,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在筆錄上所為簽名,無非表示認諾其陳述內容之用意,並非屬 其私人製作之私文書,故冒名應訊而在筆錄上偽簽姓名,即 與偽造私文書迥然有別,亦無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餘地, 僅能論以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判決意
旨參照)。
三、核被告阮光俊附表編號1、2、4、5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 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嫌;另被告附表編號3號所為,具 有表彰「NGUYEN XUAN THANH」本人同意接受警方採尿之特 定意思,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且被告於完成上開偽 造私文書之犯行後持交員警,自有行使之意思,此部分係犯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嫌。又被告在附表 編號1至5號所示文件偽造「NGUYEN XUAN THANH」之簽名、 指印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雖係數行為,然被告冒名應 訊,主觀上始終係基於冒名脫免刑責之單一目的所為,且數 行為係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 ,應包括於一接續行為予以評價,論以一罪。被告以一接續 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同時觸犯偽造署押、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處。至附 表編號1至5號所示文件上偽造之「NGUYEN XUAN THANH」之 簽名及指印,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檢 察 官 林 芝 君 附表:
編號 時間 文書名稱 欄位 偽造內容 1 107年8月12日3時54分 警詢筆錄 筆錄首、末之「受詢問人」欄 「NGUYEN XUAN THANH」之簽名2枚 2 107年8月12日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涉嫌人欄 「NGUYEN XUAN THANH」之簽名1枚、指印1枚 3 107年8月12日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執行尿液採驗同意書 同意人欄 「NGUYEN XUAN THANH」之簽名1枚、指印1枚 4 113年3月14日下午14時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毒品案件嫌犯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 簽名捺印欄 「NGUYEN XUAN THANH」之簽名1枚、指印1枚 5 113年3月14日下午14時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檢體送驗紀錄表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檢體監管紀錄表 簽名欄 「NGUYEN XUAN THANH」之簽名2枚、指印3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