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智呈
籍設高雄市○○區○○路0號0樓(高雄○○○○○○○○鹽埕辦公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智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不採被告蘇智呈辯解之理由,除犯
罪事實關於被告前案裁判、執行之情形部分,應刪除不予引
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被告前曾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受觀察、勒戒之執行完畢,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其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規定予以追訴,應屬適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
度行為,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聲請意旨認被告為累犯,並應依法加重其刑等旨,固非無見
。惟查聲請意旨並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
事項,具體指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外,而屬原始資料或
其影本之其他相關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
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基於法院中立審判之法理,
及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本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並
遽以累犯相加論擬。惟被告之前科素行,仍得於刑法第57條
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量刑事項予以審酌,以充
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528號 被 告 蘇智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智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執 行完畢釋放出所。復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4月、6年3月、8月,於110年6月26日執行完畢出監。猶 不知悔改,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2月18日3 時4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包含公權力拘束時 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法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因其係列管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於114年2月1 8日3時4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蘇智呈於警詢時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辯稱:我有服用感冒藥物云云。經查:被告於前揭時間為 警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之事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原始編號:0000000U0177)、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77 )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始終未能提出相 關證據供本署查證以實其說,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已難逕採
。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係國內禁止醫療使用之第二級 毒品,經衛生福利部核可上市之藥品均不含安非他命及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業經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4年2月14日 管檢字第0940001326號函釋在案,是被告所辯顯屬事後卸責 飾詞,礙難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 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 否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檢察官 廖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