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泓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字第18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智泓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扣案毒品之附表補充更正如本判決
附表,證據部分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智泓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
1月15日高市凱醫字第88559號、114年1月6日高市凱醫字第8
9755號、114年2月3日高市凱醫字第90059號鑑定報告書附卷
可稽(偵一卷第25、51至53頁),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包裝上殘留微量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
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不另宣
告沒收。
㈡另扣案之手機1支,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有
關,爰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及說明 鑑定報告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檢驗前毛重4.978公克,檢驗前淨重4.700公克,檢驗後淨重4.667公克,純度約89.6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4.214公克 凱旋醫院114年1月6日高市凱醫字第89755號鑑定報告書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檢驗前毛重5.051公克,檢驗前淨重4.775公克,檢驗後淨重4.753公克,純度約89.3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4.267公克 凱旋醫院114年1月6日高市凱醫字第89755號鑑定報告書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瓶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檢驗前毛重11.176公克,檢驗前淨重4.784公克,檢驗後淨重4.754公克,純度約81.0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876公克 凱旋醫院113年11月15日高市凱醫字第88559號鑑定報告書、114年2月3日高市凱醫字第90059號鑑定報告書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12.357公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8674號 被 告 黃智泓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智泓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仍基於持有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 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享溫馨KTV後方停車場, 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年 月22日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見警經過即迴轉離去(涉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部分,另待報告機關 報告偵辦),而為警盤查,當場扣得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3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12.357公克,各別純度、檢驗前純 質淨重均詳如附表),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呈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智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附表所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3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各1份、本署 扣押物品清單2份,及查獲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考,復有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3包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 係違禁物,請依刑法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廖春源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純度 檢驗前純質淨重/公克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編號1) 1包 純度約89.65% 4.214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凱旋醫院114年1月6日高市凱醫字第89755號鑑定報告書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編號2) 1包 純度約89.37% 4.267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凱旋醫院114年1月6日高市凱醫字第89755號鑑定報告書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編號3) 1包 純度約81.03% 3.876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凱旋醫院113年11月15日高市凱醫字第88559號鑑定報告書、114年2月3日高市凱醫字第90059號鑑定報告書 總純質淨重 1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