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081號
KSDM,114,簡,3081,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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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瑞元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緝字第1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瑞元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3行「NFC-0607號」更
正為「NCF-0607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趙瑞元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被告持用供犯本案之安全帽,衡諸該物未據扣案,且為日常
生活易於取得之物,其通常性質亦非用以犯本案之物,如為
此另開啟刑事沒收程序,可期達成之刑法目的效益與程序耗
費,於比例原則應不能相符,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138號  被   告 趙瑞元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瑞元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19時24分 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八德拖吊場內,持安全帽砸擊 林侑弘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左照後鏡, 致令該機車之左照後鏡破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林侑弘 。  
二、案經林侑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瑞元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林侑弘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 圖照片及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李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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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