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依霖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19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依霖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楊依霖辯解之理由,除另補
充理由如後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22條立法理由謂:「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
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
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
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
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
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
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
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爰此,於第一項定明任
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
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
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
法性要素判斷標準。」經查,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社
會生活經驗之人,應知悉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即係將
帳戶之使用權全然交出,與對方所稱向其索取帳戶之目的係
為了要整合帳戶云云,顯然不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況被告於
寄出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前尚詢問對方:「確定不是詐騙嗎
」、「因為最近詐騙很多,我會害怕被詐騙」等語,有對話
紀錄截圖可佐(警卷第35至37頁),是被告對於對方要求其
交付、提供帳戶提款卡之行為本身,主觀上已有相當之違法
性認識,竟僅憑「楊晨光」口頭保證為公開透明之抽獎活動
云云即輕率交付本案3帳戶,足認被告係因一心欲領取中獎
獎金,即便內心存有疑慮,仍然寄送本案3帳戶,客觀上確
有違反上述立法明文原則禁止之規定,而其主觀上亦知悉並
有意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自不能主張欠缺
故意。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四、依本案卷內現有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
何報酬或利益,故無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併此陳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9064號 被 告 楊依霖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依霖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悉收受他人款 項,僅需提供個人帳戶帳號即可,並不需要交付、提供帳戶 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否則即與一般金融交 易習慣不符,竟仍基於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 使用之犯意,無正當理由,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15時33分 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園中門市,將其所 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4)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 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玉山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812)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提款卡,交寄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LINE暱稱「楊晨光」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以LIN E告知密碼,而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 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 之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許玉珍、穆建偉、 陳欣儀、陳奕宏、張倩怡、吳政益、李欣、康尹瑄、游杰恒 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 所示之匯款金額分別匯入上開臺銀、玉山及台新帳戶,旋即 提領一空。嗣因許玉珍等9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許玉珍等9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楊依霖於偵查中固坦承交付上開3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予他人使用乙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行, 辯稱:我於113年12月間,在臉書上看到抽獎廣告,就留言 參加抽獎,後來臉書帳號「科技酷玩世界」通知我抽中相機 ,只需愛心捐贈100元並提供相關資料,又可以得到另一個 抽獎碼,不久對方就通知我中頭獎15萬元,要我聯絡他們的 LINE客服「一站式易通支付」,我提供台新銀行的帳戶帳號 給「一站式易通支付」,但他稱我撥款失敗,要我聯絡「楊 晨光」,「楊晨光」自稱是金管局人員,說要整合帳戶,要 我寄出名下所有帳戶的提款卡,我就提供包含上開臺銀、玉 山及台新帳戶在內共7張提款卡,並以LINE通話方式告知密 碼,寄出後對方要我等消息,但我後來就收到銀行通知我的 帳戶變警示,我有去報警等語。經查:
(一)告訴人許玉珍、穆建偉、陳欣儀、陳奕宏、張倩怡、吳政 益、李欣、康尹瑄、游杰恒共9人遭詐騙集團某成員詐騙
而匯款至被告上開3帳戶之事實,業據其等於警詢時指述 綦詳,並有其等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以及被告臺銀、玉山及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 易明細在卷可稽,是以被告上開3帳戶確已遭詐騙集團用 於詐騙告訴人許玉珍等9人匯款之用乙節,應堪認定。(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提供其與臉書帳號「科技酷玩世界 」、LINE帳號「一站式易通支付」及「楊晨光」之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擷圖1份為證,然衡諸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立 法理由,業已於第一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 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 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 。而本件被告自陳係為領取中獎款項,遂依照「楊晨光」 之指示提供其提款卡及密碼,以供收受款項等情,業據其 自陳在卷,並有該對話紀錄可佐。然衡酌被告為智慮成熟 之成年人,有相當之工作經驗,對於匯款實無須提供帳戶 提款卡及密碼,且個人應謹慎保管金融帳戶資料等節,均 不能諉為不知;況被告自陳不清楚對方背景資料,則被告 應知悉在此情況下提供其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實不符 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亦難認被告與「楊晨光」間 有何信賴關係,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其辯詞 不足採信,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罪嫌。三、另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嫌,惟觀諸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科技酷玩世界 」確實有傳訊予被告稱:「感謝您的愛心 這邊幫您安排大 轉盤抽獎」、「頭獎就一個名額呢 您運氣太好了」等語, 「一站式易通支付」、「楊晨光」則對被告稱入帳失敗,需 系統整合等語,並提供證件資料予被告以取信之,足認被告 所辯係因誤信中獎,始提供上開3帳戶資料,並非全然無據 ,是無法排除被告遭詐騙始提供金融帳戶之可能性,難逕認 被告主觀上有提供帳戶幫助詐欺之故意,而以該罪責律之。 然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分別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謝長夏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許玉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以臉書帳號「阮菁菁」聯繫許玉珍,訛稱:欲購買嬰兒床,需使用la la move取貨云云,致許玉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29日 18時38分許 49,985元 臺銀帳戶 113年12月29日 18時40分許 49,100元 2 穆建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以LINE帳號「小百」聯繫穆建偉,訛稱:急需用錢,希望網路轉帳云云,致穆建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29日 18時54分許 30,000元 臺銀帳戶 3 陳欣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6日以IG聯繫陳欣儀,訛稱:已抽中iphone手機云云,致陳欣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29日20時6分許 30,025元 玉山帳戶 4 陳奕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以電話聯繫陳奕宏,佯裝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訛稱:帳戶異常,須配合操作云云,致陳奕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29日 22時6分許 40,015元 玉山帳戶 5 張倩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以臉書帳號「黃莉莉」聯繫張倩怡,訛稱:欲購買超商點數云云,致張倩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29日 22時12分許 15,022元 臺銀帳戶 6 吳政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以臉書帳號「長紅投資學」聯繫吳政益,訛稱:可出售手機遊戲帳戶云云,致吳政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29日 23時2分許 30,001元 台新帳戶 113年12月29日 23時19分許 20,001元 113年12月29日 23時22分許 30,001元 7 李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以臉書帳號「Li Qiao」聯繫李欣,訛稱:欲購買商品云云,致李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29日 23時50分許 36,059元 台新帳戶 8 康尹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01日以LINE暱稱「Asmodel_studio」聯繫康尹瑄,訛稱:需註冊會員並儲值購買云云,致康尹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30日 0時4分許 20,000元 台新帳戶 9 游杰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以LINE聯繫游杰恒,訛稱:可出售iphone手機云云,致游杰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30日 0時11分許 11,000元 台新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