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006號
KSDM,114,簡,3006,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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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清德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8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清德犯收受贓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犯罪所得即車牌號碼「BRM-2753」號車牌貳
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杜清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三、扣案車牌號碼「BRM-2753」號車牌2面,為被告收受取得,
堪認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098號  被   告 杜清德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清德明知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2面,係來源不明 ,可疑為他人失竊之贓物(該車牌2面屬唐時隆所有,於民 國113年8月3日9時25分許,在位於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與高 速公路涵洞下的停車格失竊),仍基於縱屬係他人所竊之車 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收受贓物之未必故意,於113年8月3日 至113年12月5日間某日,在高雄市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收受上開車牌而懸掛於自小客車上使用。嗣於113年1 2月5日11時42分許,杜清德因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經警持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113年聲搜字第002263號搜索票前往 高雄市○○區○○○○街00號執行搜索,發現杜清德所使用之自小 客車懸掛BRM-2753號自小客車失竊車牌2面,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唐時隆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杜清德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唐時隆之證述,
(三)證人陳依涵、證人許瓊文之證述
(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113年聲搜字第00226 3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清單、扣案車牌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嫌。三、告訴及報告意旨雖以被告經查獲其自小客車懸掛失竊車牌, 且該自小客車車牌係告訴人所失竊等情,而認被告涉有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然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 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堅決否認有何竊盜犯行,且被告雖持有告訴人失 竊之車牌,惟贓物來源不一,非必然係行竊所得。況告訴人 並未目睹機車失竊經過,復未提出證人或錄影(音)等相關 事證,實難僅憑被告持有系爭車牌即認其有竊取車牌之行為



,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前開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為起訴效力所 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檢 察 官 王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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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