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977號
KSDM,114,簡,2977,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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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勳


選任辯護人 任進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133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原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58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A03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
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
跟蹤騷擾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3於準備程
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
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
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此部分所為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
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㈡核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又所謂之跟蹤騷擾,參酌跟蹤騷擾
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除以時間上之近接性為必要外
,並應就其行為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是否持
續反覆為斷,顯然立法者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
之特性,而具有集合犯之性質,是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一、
㈡所示期間,陸續以發表文章影射告訴人甲女、接近告訴人
甲女工作處所等方式,對告訴人甲女實施跟蹤騷擾行為,既
係基於同一犯意,應認屬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所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
資料罪、跟蹤騷擾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冒用告訴人甲女之
名義在臉書社群網站上發文,並公開告訴人甲女胞姊及父親
之姓名與社群網站帳號,已相當程度侵害告訴人甲女及其家
人之隱私,並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甲女對臉書資料管理之權益
,且復違反告訴人甲女之意願,對告訴人甲女反覆實施騷擾
之行為,嚴重影響告訴人甲女之社會正常生活,所為實值非
難;惟念被告終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但迄今未獲告
訴人甲女之諒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
、現有輕度身心障礙,有卷存身心障礙證明可參;並考量被
告於本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如法院前
案紀錄表所示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益民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1333號  被   告 A03


  選任辯護人 任進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代號A00000000000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甲 女)前係同學關係,然雙方並未結識,因A03有意追求甲女未 果而為跟蹤騷擾行為,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於民國 111年12月11日核發書面告誡後,竟仍為以下行為: ㈠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高雄市○○區○○街0巷00號3 樓住處,透過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 入社群軟體「tellonym」、臉書社團「告白/靠北中山工商 」網頁,冒用甲女名義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且公開 甲女之胞姊、父親名字與IG帳號,以此偽造甲女張貼該文章 內容之電磁紀錄,復將該電磁紀錄傳送至上述臉書社團網頁 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供不特定人閱覽,使閱覽者均誤認是 甲女張貼此文章內容,且得以知悉甲女胞姊、父親之姓名、 IG帳號、工作公司等個人資料,足以生損害於甲女及其家人 。
 ㈡基於反覆對特定人跟蹤騷擾之犯意,①持續自113年1月間至4 月間、113年9月16日,多次以社群軟體Threads(脆)帳號「w unshuin0608」發表內容影射與告訴人有關之人、事、物與 作息即動態等文章,②復於113年4月13日20時許,至高雄市 鼓山區(地址詳卷)即甲女工作地點,以送禮物為由接近甲女



,使甲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二、案經甲女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A03於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為犯罪事實欄一㈠、㈡等行為之事實,惟否認其於犯罪事實欄一㈡①發文內容與告訴人有關。 ㈡ 告訴人即證人甲女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㈢ 告訴人提供之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告白/靠北中山工商」網頁貼文截圖、社群軟體Threads(脆)網頁貼文擷圖 被告為犯罪事實欄一㈠、㈡①行為之事實。 ㈣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資料 被告為犯罪事實欄一㈡②行為之事實。 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625號刑事判決、調解筆錄 被告前於111年8月16日至12月10日間,因跟蹤騷擾告訴人,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不受理判決之事實。 二、論罪: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 2項及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及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 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違反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兩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斷。 ㈢再者,被告就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之多次透過網路傳送貼文 訊息,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告訴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 所,及對告訴人為其他追求等不同行為,請論以集合犯之一 罪。
 ㈣又被告所為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跟蹤騷擾等犯行,犯意各 別,請分論併罰。
 ㈤末請審酌被告前於111年8月16日至12月10日期間,透過網路I G帳號傳送訊息、告訴人住家之影片予告訴人等行為涉違反 跟蹤騷擾防制法,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告訴 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不受 理判決,仍對告訴人再犯本案,足見被告毫無悔意,致告訴 人不堪其擾,受有極大精神上痛苦等情,請從重量刑。 ㈥另告訴人指訴被告於113年1月5日20時28分許,以IG帳號「hu ang08627」私訊告訴人而涉嫌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 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然此為被告所否認,尚難因告訴人指 訴逕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揭 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 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A02                
附表
編號 發文時間 發 文 內 容 1 112年9月3日某時許 大家好,我是已畢業的餐中學姐○○○,最近姐姐的演藝事業有起飛的樣子,想說當妹妹的我也來幫姐姐衝一下人氣,姐姐飾演《女兒大人加個賴》裡面的李莎,在第14集松機的片段,也請大家多多支持我姐姐姐姐的ig是○○○請大家多多支持和追蹤,還有也請大家追蹤我把拔○○○的貨運公司FB粉專○○交通有限公司爸爸每天辛辛苦苦的跑車,為台灣的經濟做出努力,也想請大家支持我爸爸,也向全台灣的司機說聲:辛苦了,謝謝大家的支持,自己也想衝一點人氣,沾一下姐姐的光環,我的ig 是○○○,如果有想追蹤請私訊:○○○這三個字即可,讓我知道大家有去看這篇匿名文章 2 112年9月2日某時許 ...大家好,我是已畢業的餐中學姐○○○,最近姐姐的演藝事業有起飛的樣子,想說當妹妹的我也來幫姐姐衝一下人氣,姐姐飾演《女兒大人加個賴》裡面的李莎,在第14集松機的片段,也請大家多多支持我姐姐姐姐的ig是○○○請大家多多支持和追蹤,還有也請大家追蹤我把拔○○○的貨運公司FB粉專○○交通有限公司爸爸每天辛辛苦苦的跑車,為台灣的經濟做出努力,也想請大家支持我爸爸,也向全台灣的司機說聲:辛苦了,謝謝大家的支持,自己也想衝一點人氣,沾一下姐姐的光環,我的ig是○○○,畢竟是不公開帳號,如果有想追蹤請私訊:○○○這三個字即可,讓我知道大家有去看這篇匿名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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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