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7227號),及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206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A02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A02辯解之理由,除附表部
分逕以本判決附表為準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二、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
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
⒉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即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刪除原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
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
,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宣告刑上限,即受原第14條第3項
科刑限制,而不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
徒刑,就此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
」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
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
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
⒊從而,本案被告所涉幫助洗錢之財物既未達1億元,且於偵查
中否認犯行而無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之適用,揆諸前揭說明
,若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
,倘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論罪,其處斷刑框架則為
有期徒刑6月至5年,經綜合比較結果,應認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之相關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個提供其名下
郵局帳戶、華南銀行帳戶、不知情之同居人林炎宏名下郵局
帳戶(下稱本案3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
行詐欺附表所示告訴人黃紹崴等13人,並隱匿犯罪所得,是
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幫助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斷。又附表編號6所示告訴人黃○
稜(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附表編號8所示
告訴人郭○綸(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於被告
行為時固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惟本件尚無證據足認本案詐
欺集團或被告就前情有所認知,尚難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之加重
規定。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
編號12、13),因與本案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
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沒收:
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經移列為現行法第25
條,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適用
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
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其修正理由為:
「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
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
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
是尚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經查獲」,始得依上開規
定加以沒收。經查,附表所示告訴人黃紹崴等13人匯入本案
3帳戶之款項,係在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控制下,且經他人提
領一空,本案被告並非實際提款或得款之人,亦未有支配或
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行為,被告於本案並無經查獲之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亦毋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
有犯罪所得,毋庸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智評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本案告訴人一覽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號 1 黃紹崴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日15時許,向黃紹崴之友人發送中獎訊息,佯稱:中獎,需購買商品才可以拿到獎品云云,致黃紹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3日15時28分許 2,000元 A02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3日15時46分許 2,000元 2 高皓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日14時許,向高皓佯稱:購買商品可以抽獎云云,致高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3日15時35分許 4,000元 A02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3日15時49分許 8,000元 3 許駱茹萱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日16時許,向許駱茹萱佯稱:中獎,再購買商品可繼續抽獎云云,致許駱茹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3日16時4分許 2,000元 A02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李昱晴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日15時43分許,向李昱晴佯稱:購買商品可以抽獎云云,致李昱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3日15時17分許 6,000元 A02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3日15時28分許 2萬元 5 趙宜筠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日某時許,向趙宜筠佯稱:中獎3萬8千元紅包,需再購買商品參加抽獎才可出金云云,致趙宜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3日15時13分許 2,000元 A02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3日15時30分許 1,000元 6 黃○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日12時54分許,向黃○稜佯稱:中獎,折現可退回9萬8,000元,須繳2萬元費用云云,致黃○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3日16時6分許 2萬元 A02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郭勁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日22時28分許,向郭勁廷佯稱:購買商品可以抽獎,中獎之獎品折現,須繳2萬元費用云云,致郭勁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3日15時38分許 2萬元 A02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郭○綸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日18時許,向郭○綸佯稱:購買商品可以抽獎,商品折現需繳納費用云云,致郭○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3日16時4分許 2,000元 A02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謝宛宜 (不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日18時30分許,向謝宛宜佯稱:訂單明細被封鎖,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謝宛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3日18時56分許 1萬8,123元 A02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汪威志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日15時57分許,向汪威志佯稱:中油會員卡遭入侵導致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汪威志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3日18時33分許 4萬9,500元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4萬9,515元 ) A02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3日18時38分許 668元 11 陳筠欣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日14時19分許,向陳筠欣佯稱:中油PAY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陳筠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3日18時36分許 2萬9,989元 A02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3日18時51分許 4萬9,970元 12 林哲妤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4日22時18分前某時許,向林哲妤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相機,但其賣場遭檢舉需支付保證金始能解除云云,致林哲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4日22時18分許 4萬9,900元 林炎宏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4日22時19分許 4萬9,966元 13 張潔美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4日22時35分前某時許,向張潔美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名牌包包,但因無法下單需其依指示向銀行辦理驗證手續云云,致張潔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4日22時35分許 4萬9,977元 林炎宏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