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722號
KSDM,114,簡,2722,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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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36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昱瑄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無正當
理由期約對價而交付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外,並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13年9月6日」更正為「112年9月6日」
,同欄一第14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補充更正為「
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
 ㈡聲請書附表編號四「匯款時間」欄之「112年9月7日20時14分
」更正為「112年9月13日20時14分」,編號六「詐騙方式」
欄更正為「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間起,在通訊軟體Line使用
暱稱『可愛的XD』、『海海人生』以假投資方式,誘騙羅秀鵬
行投資,誆稱可下載MetaTrader5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
使羅秀鵬陷於錯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
,編號九「詐騙方式」欄更正為「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12日
某時起,在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錢富貴律師』向黃嘉新
稱依指示操作就可拿回之前被騙款項云云,使黃嘉新陷於錯
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編號十「詐騙
方式」欄第1至2行「112年5月27日」更正為「112年5月29日
」,編號十三「匯款時間」欄之「112年9月8日」均更正為
「112年9月6日」,編號十四「詐騙方式」欄更正為「詐欺
集團於112年9月1日18時16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
李雅雯』以假投資方式,誘騙闕彩霞進行投資,誆稱有抽到
股票要認繳,否則會違約交割凍結資產云云,使闕彩霞陷於
錯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
二、論罪:
 ㈠被告彭昱瑄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於民國113年7月3
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正關於原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3項部分,僅係條次變更為
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1項並配合作文字修正而已,尚不
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又此
次修法,有關自白減刑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
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新法增訂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之要件,始符減刑規定之適
用,並未較有利於被告。從而,本件有關自白減刑規定,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2款之
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交付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又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而本件為案情明確,無傳喚被
告到庭行審判程序必要之簡易案件,是雖無被告之審理中自
白,然仍應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
之適用。
三、被告雖將本件3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
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件犯行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
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另被告交付之本件3個帳戶存摺
、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且該等物品
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可非難
性,應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6660號  被   告 彭昱瑄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昱瑄基於期約對價及交付並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 使用之犯意,無正當理由,於民國113年9月6日前某時許, 以社交軟體Instagram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絡,約定每 週以新臺幣(下同)4,500元之對價作為報酬後,將其所申 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郵局帳戶)、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連線銀行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 號及密碼,埋藏於高雄市小港區某公園之樹下,並將放置位 置拍照後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交付3個以上金融 帳戶帳號予詐欺集團成員,使該集團成員得使用前揭帳戶遂 行詐欺犯罪。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 人均陷於錯誤,而轉帳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嗣 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古浩賢蔡明益、莊召漢、翁玉雯、羅秀鵬謝馨霈吳麗娟黃嘉新、唐存、陳國輝、林有信、蘇惟凱、闕彩霞周連生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彭昱瑄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將兆豐銀行、郵局、連線銀行等3家金融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㈡ 1.附表所示告訴人古浩賢蔡明益、莊召漢、翁玉雯、羅秀鵬謝馨霈吳麗娟黃嘉新、唐存、陳國輝、林有信、蘇惟凱、闕彩霞周連生、被害人劉訓政於警詢時之指述,及其提供之交易明細、詐騙對話紀錄等資料 2.附表所示告訴人古浩賢等14人、被害人劉訓政之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 附表之告訴人古浩賢等14人、被害人劉訓政受騙,於附表時間,匯款附表金額入附表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㈢ 被告之兆豐銀行、郵局、連線銀行帳戶之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 1.證明兆豐銀行、郵局、連線銀行為被告申設之事實。 2.附表之告訴人古浩賢等14人、被害人劉訓政受騙,於附表時間,匯款附表金額入附表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 之2業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8月2 日起生效,惟僅係將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移至修 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2條,並做文字修正,未涉及罪刑之增 減,無關有利或不利行為人之情形,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 稱之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 則,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及第2款、第1項之無正常理由期約 對價並交付、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嫌。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上揭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乙節,惟查由卷內證據尚難認被告確具詐欺取財 之故意,是無以為詐欺取財罪相繩,然若此部分成立犯罪, 因與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分別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筱茜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一 告訴人古浩賢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6日前某時許推特交友軟體使用暱稱「33」以假投資方式,誘騙古浩賢進行投資,誆稱穩賺不賠,使古浩賢陷於錯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 112年9月9日17時25分 5萬元 兆豐帳戶 112年9月9日17時25分 5萬元 112年9月9日17時35分 3萬2769元 二 告訴人蔡明益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14日在lemo交友軟體使用暱稱「林紫欣」以假投資方式,誘騙蔡明益進行投資,誆稱穩賺不賠,使蔡明益陷於錯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 112年9月6日21時24分 1萬元 兆豐帳戶 三 告訴人莊召漢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6日在社交軟體 Instagram張貼不實投資廣告,適莊召漢點擊後與其聯繫,向莊召漢誆稱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使莊召漢陷於錯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 112年9月7日13時11分 5萬元 兆豐帳戶 112年9月7日13時18分 1萬元 112年9月7日13時25分 1萬元 112年9月7日13時25分 1萬元 四 被害人劉訓政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8日前在抖音軟體使用暱稱「林心怡」以假投資方式,誘騙劉訓政進行投資,誆稱穩賺不賠,使劉訓政陷於錯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 112年9月8日21時37分 3萬元 連線銀行帳戶 112年9月7日20時14分 3萬元 兆豐帳戶 五 告訴人翁玉雯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6日在Youtobe張貼不實投資廣告,適翁玉雯點擊後與其聯繫,向翁玉雯誆稱投資新股穩賺不賠,使翁玉雯陷於錯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 112年9月15日10時42分 10萬元 兆豐帳戶 六 告訴人羅秀鵬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間在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林心怡」以假投資方式,誘騙劉訓政進行投資,誆稱穩賺不賠,使劉訓政陷於錯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 112年9月13日14時02分 3萬元 兆豐帳戶 七 告訴人謝馨霈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8日在臉書張貼不實投資廣告,適謝馨霈點擊後與其聯繫,向謝馨霈誆稱投資新股穩賺不賠,使謝馨霈陷於錯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 112年9月8日16時36分 5萬元 兆豐帳戶 112年9月8日16時38分 5萬元 八 告訴人吳麗娟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23日10時許,在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陳雅雯」以假投資方式,誘騙吳麗娟進行投資,誆稱穩賺不賠,使吳麗娟陷於錯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 112年9月12日12時05分 30萬元 兆豐帳戶 九 告訴人黃嘉新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12日某時許,在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錢富貴律師」以假投資方式,誘騙黃嘉新進行投資,誆稱穩賺不賠,使黃嘉新陷於錯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 112年9月6日9時47分 3萬元 郵局帳戶 十 告訴人唐存 詐欺集團於112年5月27日某時許,在臉書使用暱稱「陳雅婷」以假投資方式,誘騙唐存進行投資,誆稱穩賺不賠,使唐存陷於錯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 112年9月11日9時39分許 4萬元 連線銀行帳戶 112年9月12日12時07分許 1萬5000元 十一 告訴人陳國輝 詐欺集團於112年5月13日某時許,在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楊詩婷」以假投資方式,誘騙陳國輝進行投資,誆稱穩賺不賠,使陳國輝陷於錯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 112年9月13日13時25分許 11萬元 連線銀行帳戶 十二 告訴人林有信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1日10時許,在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劉欣怡」以假投資方式,誘騙林有信進行投資,誆稱穩賺不賠,使林有信陷於錯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 112年9月8日12時29分許 3萬元 連線銀行帳戶 十三 告訴人蘇惟凱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11日某時許在交友軟體使用暱稱「綵cai」以假投資方式,誘騙蘇惟凱進行投資,誆稱穩賺不賠,使蘇惟凱陷於錯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 112年9月6日13時47分許 5萬元 連線銀行帳戶 112年9月8日13時50分許 5萬元 112年9月8日13時53分許 1萬2000元 十四 告訴人闕彩霞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日18時16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李雅雯」以假投資方式,誘騙闕彩霞進行投資,誆稱穩賺不賠,使闕彩霞陷於錯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 112年9月14日14時43分許 4萬元 連線銀行帳戶 十五 告訴人周連生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30日某時許,在臉書使用暱稱「劉老師」以假投資方式,誘騙周連生進行投資,誆稱穩賺不賠,使周連生陷於錯誤後,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中。 112年9月12日12時56分許 3萬元 連線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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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