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683號
KSDM,114,簡,2683,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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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宜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9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宜均犯違反保護令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侯宜均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164號  被   告 侯宜均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宜均前因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 國113年2月5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281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諭令侯宜均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 知教育輔導12次,每次至少2小時(依需要以個別方式進行 者,每次至少1小時);並應於113年2月29日前,向高雄市 政府衛生局電話報到,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詎侯宜均明知 應依上開保護令裁定內容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竟基於違反 保護令之犯意,未按期出席慈惠醫院接受認知教育輔導之處 遇課程,致未完成上開處遇計畫,而違反前開保護令。嗣經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送本署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宜均於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上 開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衛生局函文、送達證書、家庭暴力 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 狀況通報書、聯繫紀錄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主觀上應知悉要 完成處遇計畫之義務,然卻未出席認知教育輔導課程,顯有 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及犯行甚明。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盧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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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