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4年度,8號
KSDM,114,易緝,8,2025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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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54號
                      易緝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書亞

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 (在押)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莫書亞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
○街000號6樓之6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得不
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
、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莫書亞前因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詐欺取財罪嫌,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因2次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未到,經拘
提、通緝後,於民國114年7月15日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本案及他案之多次通緝紀錄,有事
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無法以羈押替代手段確保後續審判及執
行而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裁定自同日起羈押3月,但不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
物件。
㈡、嗣本院於114年8月22日宣示判決後,被告於上訴期限內提起
上訴,但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補提理由期限尚未屆滿
,而羈押將於同年10月14日期滿,審酌被告到案後均坦承犯
行,復係經員警通知後自行至警局報到(見本院訴緝卷第16
頁)而遭逮捕,堪認其供稱係因在外工作未獲通知,家人同
未即時告知庭期始未遵期到庭等節,尚非全然無據,其逃避
後續審判及執行之風險已有下降,而被告先前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621號裁定)時,曾具狀表明
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見本院訴緝卷第289至290頁
),認命其提出3萬元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即可達
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之效,無繼續及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周玉珊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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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