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263號
KSDM,114,易,263,202510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尉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
14年度毒偵字第1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尉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追加起訴,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