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32號
原 告 呂學鑫
被 告 洪榮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緝字第19號(原案號:112年度審訴
字第66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榮宏被訴涉嫌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呂學鑫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
因被告死亡,經由本院以114年度審訴緝字第19號判決不受
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本件駁
回並不影響原告得就上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
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