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742號原 告 林盈豐被 告 鄭聰翰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6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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