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43號
原 告 陳奕廷 地址詳卷
被 告 潘霆軒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63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吳書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