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4年度,1036號
KSDM,114,審金訴,1036,202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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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36號
上 訴 人

被 告 許正諺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收受本院
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則上訴人對於本案判決
提起上訴之期間末日為114年9月10日(自送達翌日即114年8
月22日起算20日),而上訴人並未於上開期間內提起上訴,
遲至114年9月11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及
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逾期,顯
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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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