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正諺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收受本院
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則上訴人對於本案判決
提起上訴之期間末日為114年9月10日(自送達翌日即114年8
月22日起算20日),而上訴人並未於上開期間內提起上訴,
遲至114年9月11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及
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逾期,顯
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