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緝字,114年度,19號
KSDM,114,審訴緝,19,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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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緝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榮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
字第1572、1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榮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9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徒刑執行完畢。詎被告仍不知悔改
,分別為:
(一)於111年7月23日23時許,與告訴人呂學鑫共乘告訴人所有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統百鈺電子遊戲場。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告訴人未將上開機車鑰匙拔離上開
機車,即至上開電子遊戲場內辦事,而無人看管上開機車之
際,逕自將上開機車駛離現場,竊取上開機車得手。
(二)於111年7月23日23時45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行經高雄市○○
區○○路○段00號前,因逆向行駛為警鳴按喇叭,示意被告停
車受檢,被告為逃避員警攔查,明知在公眾往來之市區道路
一路逆向行駛、紅燈右轉、闖越紅燈等行為,極易造成正常
行進中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釀成人命傷亡,竟罔顧其他用
路人之安全、無視交通號誌,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
,駕車拒檢逆向行駛逃逸,途經高雄市鳳山區建國路二段
文衡路口、文衡路與八德路口接續紅燈右轉,隨即在八德路
駛入對向車道逆向行駛,復於八德路與文中街口闖越紅燈並
左轉,以此等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行駛於高雄市
區道路,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嗣因被告不慎衝撞路邊車輛
而自摔,員警終在文中街172號前查獲被告,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同法第185條第1
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有明文。查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14年3月5日死亡,此有被
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審訴緝卷
第7頁),揆諸首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
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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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