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4年度,201號
KSDM,114,審訴,20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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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琴



選任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5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美琴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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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