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琴
選任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5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美琴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