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808號
KSDM,114,審易,1808,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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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8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進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9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進益因於民國114年4月4日對告訴人黃正義涉犯
妨害名譽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771
號),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
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
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存卷可參,揆諸前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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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