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757號
KSDM,114,審易,1757,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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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7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4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秋燕被訴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秋燕因於民國114年4月25日對其母親李貴玉及胞
妹(起訴書未載明姓名)詐欺取財而未遂之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418號),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依刑法第343條準用第
32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告母親(直系血親)及胞妹
(五親等內血親)均未對被告提起本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上開被訴詐欺取財未遂罪之部分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被訴誣告罪部分,由本院
另為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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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