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原訴字第4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家豪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綺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附表編號6告訴人蔡旻宏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此部分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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