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4年度,552號
KSDM,114,審交附民,55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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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2號
原 告 張嘉欣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陳東晟律師
林玟妡律師
被 告 陳莉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50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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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