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4年度,298號
KSDM,114,審交訴,298,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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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HAO(中文名:阮文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9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NGUYEN VAN THAO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
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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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