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4年度,263號
KSDM,114,審交訴,263,202510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秀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5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秀金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