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4年度,911號
KSDM,114,審交易,911,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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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祥增


黃文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
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告訴人陳祥增、黃文華因於民國113年6月20日駕
車肇事,過失致對方受傷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6621號),認陳祥增、黃文華均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陳祥增、黃文華於本院審理中,彼此撤回告訴,有
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存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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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