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4年度,901號
KSDM,114,審交易,901,202510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正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9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正教因於民國113年5月29日駕車肇事,過失致告
訴人莊野受傷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9356號),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
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
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存卷可參,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