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4年度,782號
KSDM,114,審交易,782,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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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淡韋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9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淡韋誌於民國113年5月17日20時28分許
,騎乘828-MSL號機車,沿高雄市前金區自強一路慢車道由
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永恆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
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
當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
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貿然直行,適右前方有黃俊翰騎乘920-NNW號機車,沿同路
段同向行駛至該處左偏欲變換車道,遂遭淡韋誌所騎機車自
後追撞,黃俊翰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蜘蛛膜下
腔出血、右側第五六七肋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淡韋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俊翰於本院審理中,聲請
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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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