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彬
選任辯護人 楊培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7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蔡文彬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郭耘羽已聲請撤回其告訴,有
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837號
被 告 蔡文彬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文彬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20
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甲車),
沿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與復興二路之
交岔路口,欲向左迴轉至四維三路東向車道行駛,本應注意
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看清無往來車輛始得
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左迴轉;
適有郭耘羽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
,沿四維三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處,見狀煞避不及,雙
方車輛因而發生碰撞,致郭耘羽當場人車倒地,受有右側膝
部、左大腿、左上臂及頸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郭耘羽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文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駕駛甲車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郭耘羽騎乘之乙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倒地受傷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郭耘羽於警詢時之證述 告訴人郭耘羽騎乘乙車於上揭時、地,與被告駕駛之甲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倒地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A3類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等 ⑴被告駕駛之車輛及告訴人騎乘之車輛行進方向、所在位置及交通事故發生時之客觀狀態。 ⑵被告於案發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⑶被告駕駛之車輛及告訴人騎乘之車輛於交通事故發生後之狀態及現場狀況。 ⑷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有上開肇事原因之事實。 4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案號:00000000)、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意見書(案號:000-00-00) 佐證被告駕駛甲車迴車前未讓來往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告訴人無肇事因素之事實。 5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蔡文彬否認有上揭過失傷害犯行,辯稱:告訴人撞
到我右方,所以告訴人也有過失等語。惟查,被告既未否認
駕駛甲車於迴轉過程中與告訴人騎乘之乙車發生碰撞,且本
案肇事原因為被告迴車前未讓來往車輛先行,告訴人無肇事
因素,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
見書(案號:00000000)、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
議意見書(案號:000-00-00)在卷可佐,是被告空言泛稱告
訴人有過失,顯屬事後推諉卸責之詞,洵不足採。
三、按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往來
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
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被告考領有駕駛執照,對於上揭
規定不得推諉不知。而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狀態乾燥、無
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迴轉前,應注
意無往來車輛時,方得迴轉,是以被告未注意此情,貿然迴
轉,自有過失甚明。又告訴人因被告前開疏失行為而受有傷
害,被告之過失行為對於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顯具有相當因
果關係,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