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18號
KSDM,114,單聲沒,118,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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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伯俞



李文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
第1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商標之手提包貳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伯俞、李文瑜(下稱被告沈伯俞等2人
)因詐欺等案件,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確定,惟扣案
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之大象灰及番茄紅柏金包各1只,屬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沈伯俞等2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智易字
第3號判決無罪,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嗣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1號判
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判決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之大象灰及番茄紅柏金包各1只,係仿冒法商埃爾梅
斯國際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見110年度他字第6539號卷第117頁),上述鑑
定結果亦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肯認,堪認前開扣案之手
提包2只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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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