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17號
KSDM,114,單聲沒,117,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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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季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
聲字第1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
3年偵字第7438號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仿冒熊大8個等(113年檢管
字第317),係屬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74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
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
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案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
大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
告1份(見警卷第5至7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
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之袋子 (警方蒐證購得) 8件 113年度檢管字第317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3年度偵字第7438號卷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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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