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學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
4年度執字第579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本院114年度
簡字第1843號判決確定,查扣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
安非他命)、海洛因業經高雄地檢署觀察勒戒,予以簽結。
惟海洛因、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因屬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所稱「查獲之毒品」,係指被查獲而與本
案有關之全部毒品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304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新修正刑法沒收之規定,雖已將沒收修正
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惟
仍須該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對該犯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
,或對該犯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
沒收之宣告。而意圖供自己施用而單純持有毒品,進而施用
,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以持有毒品罪,如因施用毒品而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除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前所單純持有毒品部分為其所吸
收而不另論罪外,如於施用毒品而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於不起訴處分作成前所
為之施用毒品及單純持有毒品行為,自亦為前開不起訴處分
之確定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然如施用毒品(含單純持
有毒品)之犯罪事實非為該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復
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自仍未偵查終結,應由檢察
官續行偵查,而扣案毒品在偵查或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被告
刑事案件中之證據之必要者,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
准許檢察官為單獨沒收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
1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民國113年7月28日23時30分許為警採集尿
液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及於113年8月20日10時許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等犯行,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號裁定令入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於114年8月7日入監執行,嗣經評估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院於114年9月18日以114年度毒
聲字第45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5年9月1
7日強制戒治期滿(下稱前案)。而本件被告於113年3月12
日17時許及於113年8月4日8時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犯行
,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故無再聲請觀察、勒
戒之必要,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4月10日以113年
度毒偵字第939、2296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定
及簽呈等在卷可佐。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
,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等情(詳如附表),係屬違禁物,且為被告所有及供其
施用之毒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370759600號卷第4
頁、113年度偵字第10136號第67至68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372835400號卷第5頁、113年
度毒偵字第2296號第67至68頁)。依前揭說明,被告前案施
用毒品等犯行雖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及強制戒
治,迄今尚未執行完畢,此有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
正簡表存卷可參,本件施用毒品等犯行為前案觀察、勒戒及
強制戒治效力所及,然該前案施用毒品等犯行未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屬未偵查終結,則上開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仍為偵查所需之證據,於偵查終結前自不宜宣告沒收銷燬
,則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實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3包 粉末檢品 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合計驗餘淨重0.80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2月3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1650號鑑定書 (113年度偵字第10136號卷第129頁) 113年毒保字第425號扣押物品清單 (113年度偵字第10136號卷第103頁)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1) 1包 粉末檢品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0.24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0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5720號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296號卷第83頁) 113年毒保字第292號扣押物品清單 (113年度毒偵字第2296號卷第73頁) 三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2) 1包 碎塊狀檢品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0.26公克) 四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2包 (毛重合計2.3公克)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包抽1,編號5,檢驗後淨重1.34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0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4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296號卷第99頁) 114年安保字第1號扣押物品清單 (113年度毒偵字第2296號卷第1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