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具 保 人 陳信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4309、9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陳冠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訊問後諭知具保新臺幣(下同)3萬元。嗣由具保人即被告胞兄陳信維出具保證金後獲釋等情,有該次訊問筆錄、高雄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殊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等件在卷可稽(偵二卷第150、157至163頁)。
㈡再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
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未著,亦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紀錄
,則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114年7月3日、10月30日刑事報
到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14年9月30日高市警前分
偵字第11473460300號函暨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
卷可參(本院卷第127、191、394-1至394-9至105頁),足
認被告顯已逃匿。又具保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
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