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簡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子祥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
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內政部移民署南區
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裁處書(受處分人:吳凱文)」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子祥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規定,而應
以同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
作罪論處。被告介紹EKOWATI及WAHABI至建築工地工作之行
為,係於同一時地媒介2名移工非法為他人工作,足認被告
以一媒介行為而同時觸犯2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論
以一罪。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媒介EKOWATI及WAHABI,經
證人吳凱文僱用,而向吳凱文收取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
2,300元之工資,並由被告給付EKOWATI及WAHABI每日各1,50
0元,工作日共2日乙節,業據吳凱文、EKOWATI及WAHABI於
警詢時證述在卷(警卷第18、30、43頁),足認被告於本案
之犯罪所得為3,200元【計算式:(2,300元-1,500元)×2×2
=3,200元】,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勢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43號 被 告 郭子祥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子祥於民國112年2月間,明知EKOWATI及WAHABI均為逃逸 之印尼籍勞工(均已於112年3月間離境),未經許可不得在臺 工作,仍基於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 ,仲介EKOWATI及WAHABI在高雄市○○區○○段000地號之建築工 地從事綁鐵工作,並向雇主吳凱文(因非法聘僱外國人而違 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另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裁罰新臺幣【下同】16萬元在案)收取每人每日2300元之工 資,郭子祥則從中賺取800元之利潤。嗣經內政部移民署南 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於112年2月22日在上開工地當場查 獲EKOWATI及WAHABI,而悉上情。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子祥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EKOWATI、WAHABI及吳凱文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內 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查詢資料、手機擷圖、旅客入出境紀 錄表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3年1月18日高市勞就字第112409 97600號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違 反同法第45條規定,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檢 察 官 王勢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