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4年度,73號
KSDM,114,侵訴,73,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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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B000-A113907(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AB000-A113907Z(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選任辯護人 張宸浩律師
陳恪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即代號A000000000002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00000000002Z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該案屬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聲
請人A000000000002即告訴人為本案之被害人,為瞭解訴訟
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
,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
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
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
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
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
本院受理中,而被告本案被訴罪名係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
性交罪,核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罪,且
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亦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要件,
另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辯護人表示無意
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檢察官及被告則逾期未表示
意見,本院斟酌前開意見及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
、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
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
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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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