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4年度,41號
KSDM,114,交訴,41,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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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有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
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有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鄭宇鈜                  
                  法 官 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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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