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183號
KSDM,114,交簡附民,183,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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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陳智豪 地址詳卷
被 告 鄭睫倫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204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吳書怡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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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