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2718號
KSDM,114,交簡,271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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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瀚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32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瀚文犯尿液所含毒品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行政院
國114年7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8302號公告暨所附資料」
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瀚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
所含毒品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罪。另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
告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
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業已陸續修正並經行
政院113年11月26日院臺法字第0000000000號、114年7月10
日院臺法字第1141018302號公告,但本件所涉各項毒品之濃
度值均未作修正,尚不生空白刑法補充規範變更問題,應依
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公告。  
三、查扣案之殘留愷他命殘渣之透明塑膠瓶1個,固為本件查扣
之物品,惟本件係處罰被告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犯行,
上開物品並非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2038號  被   告 吳瀚文 (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瀚文於民國114年7月6日晚上,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 弄0號住處,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 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明知已因施用毒品欠缺通常 之注意力,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服用毒品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上路。嗣於114年7月7日21時56分許,行經高雄市○○區○ ○○路000號前時,因左前車燈未亮為警攔查,當場扣得殘留 愷他命殘渣之透明塑膠瓶1個,經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 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其愷他命濃度達2857ng /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達766ng/mL,已逾行政院  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函所定之濃度值,始 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瀚文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



000U0463)、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原始編號:0000000U046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 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7月 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5163號)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檢察官 廖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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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