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2609號
KSDM,114,交簡,2609,202510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565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2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易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4187號、第26819號、第27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易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
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共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
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行政院113年3月29日
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B號公告暨其附件」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一、附件二)。
二、核被告鄭易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
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共3罪,被告所犯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三、附件二之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之犯行應論以累犯,惟就被
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其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如被告之特別惡
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節),未具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
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
,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惟於審
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時,就此等前科素行依同條第5款規
定予以綜合審酌。又被告所為本案3次犯行,分係另案遭通
緝為警查獲、因發生交通事故、為警盤查時,於偵查機關尚
未發覺該次犯行前,主動交出K盤、主動告知有攜帶愷他命
毒品、主動交出愷他命殘渣罐,並均坦承於駕車前有施用毒
品及願接受裁判等事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刑事
案件報告書、被告之警詢筆錄等附卷可參(見114年度偵字
第26819號卷第3至4、12至1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
局警卷第2至3頁,114年度偵字第27002號卷第10至11頁),
堪認均符合自首要件,爰審酌本件發現之必然性、對於減輕
訴訟資源耗費等情,皆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魏豪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六、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主   文 備 註 1 114年4月24日 鄭易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一) 2 114年5月17日 鄭易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一犯罪事實欄 3 114年6月6日 鄭易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二)
附件一: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4187號  被   告 鄭易騰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易騰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某時,在高雄市○○區○○街00○0號 住處,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4年5月17日9時30分許,駕駛屬於動力 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 同日10時許,行經高雄市大寮區台88快速道路東向6.3公里 處,與夏琬婷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 撞,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復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 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所含愷他命濃度為1905ng /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為4230ng/mL,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易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代號:0000000U0542號)、正 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4年6月10日尿液檢驗報告 (原始編號:0000000U0542號)、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魏 豪 勇                
附件二: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6819號                  114年度偵字第27002號  被   告 鄭易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易騰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 度金訴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 萬元,緩刑2年確定,嗣因緩刑遭撤銷,於民國113年11月27 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警惕,分為下列犯行:(一)於114年4月22日晚上某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住處, 以捲菸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基於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4年4月24日1時30分前 某時,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114年4月24日1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苓 雅區中華路與興中路口,因另案通緝為警攔查,在其隨身背 包內查獲K盤1盒,復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愷他命 (1535ng/mL)、去甲基愷他命(3039ng/mL)陽性反應,逾 行政院公告之施用毒品尿液代謝濃度值(愷他命100ng/mL、 去甲基愷他命100ng/mL),而查悉上情。(二)於114年6月6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住處,以 捲菸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基於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4年6月6日15時許,駕駛 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 路。嗣於114年6月6日16時44分許,行經高雄市鳳山區建國路3 段與青年路2段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得其同意採尿送 驗,檢驗結果呈愷他命(997ng/mL)、去甲基愷他命(2392 ng/mL)陽性反應,逾行政院公告之施用毒品尿液代謝濃度 值(愷他命100ng/mL、去甲基愷他命100ng/mL),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易騰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 受採尿同意書、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 000U0409、0000000U1426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 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409、0000000U1 426號)、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 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上開2次犯行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數罪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復請審酌 近來國內已有多起施用毒品後駕車造成用路人及執法員警死 亡案件,並屢經新聞及媒體廣為報導,被告當知施用毒品駕 車可能釀致嚴重傷亡,且被告本案經檢驗毒品濃度超出行政 院公告之尿液所含毒品濃度甚高,足見被告不僅輕蔑公共危 險之法律規定,更視道路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法益為無物, 行徑猶如道路上之不定時炸彈,隨時可能釀致重大傷亡,實 不宜對其寬貸,並避免因輕縱造成仿效之施毒駕車風氣等一 切情狀,請從重量處被告之刑,以資懲儆,並昭炯誡。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魏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