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2539號
KSDM,114,交簡,2539,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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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品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6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品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1至12行補充為「檢驗
結果呈現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濃度依序為889n
g/mL、989ng/mL,已逾行政院公告之處罰標準……」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品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6831號  被   告 黃品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品彰於民國114年4月29日11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 2樓之2住處內,以捲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次。詎其明知已因施用毒品欠缺通常之注意力,無法安全駕 駛交通工具,竟仍於施用上開毒品後,基於尿液所含毒品達 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於同日20時40分許,自高雄市鹽埕區必忠街某友人住處, 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21時0分許,行經高雄市新興區自立二路與六合 二路之交岔路口,因交通違規且車內飄出濃厚K味而為警攔 查,黃品彰當場主動交付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K盤1個 予警方查扣,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現愷他 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品彰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認不諱,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419)、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 :0000000U0419)、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 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於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自 同年月29日生效施行。次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 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 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 ,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 必要。而關於尿液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類 之濃度值標準,經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 739號公告其濃度值為:愷他命(Ketamine):100ng/mL;去 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100ng/mL。經查,被告之尿液 送驗後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類陽性反應,且愷他命、去



甲基愷他命之濃度則分別為889ng/mL、989ng/mL,均高於10 0ng/mL。此有上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 驗報告在卷可考,均顯逾行政院公告之濃度數值。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李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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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