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2332號
KSDM,114,交簡,2332,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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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昭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昭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關於被告陳昭男前案裁判
、執行之情形部分,應刪除不予引用;第7行補充為「基於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翌(22)日……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聲請意旨認被告為累犯,並應依法加重其刑等旨,固非無見
。惟查聲請意旨並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
事項,具體指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外,而屬原始資料或
其影本之其他相關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
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基於法院中立審判之法理,
及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本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並
遽以累犯相加論擬。惟被告之前科素行,仍得於刑法第57條
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量刑事項予以審酌,以充
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併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本案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種類、行駛路段,與經檢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之數值
結果;其行為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
為應予非難;㈡本案無肇事情形;㈢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及其學識程度、經濟狀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
素行;㈣本案經檢察官偵查結果,核認係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542號  被   告 陳昭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昭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簡字 第24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 ,並於民國112年7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 4年8月21日20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高雄市○○區○○路00 巷00○0號住處飲用高梁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呼氣酒 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於翌(22)日1時許,駕駛屬 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 路。嗣於同日1時32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時,因 不勝酒力坐在路邊,經警接獲報案到場處理,發現其身有酒 味,並於同日1時48分許施以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95毫克,始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昭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復有酒精濃度測定值、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 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畫面6張在卷可參,足認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陳昭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 駕車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 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檢 察 官 李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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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