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源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2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源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
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最末行補充為「...
陽性反應,已逾行政院公告所定濃度值,始悉上情」;證據
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民族派出所刑案照
片、行政院民國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B號函
暨所附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薛源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
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2389號 被 告 薛源鎮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源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4日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 巷0弄0號1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 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又 另行起意,於同日某時,在上址住處,以將海洛因捲入香菸 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涉嫌持有、施 用毒品部分另案偵辦)。其明知施用毒品後,可能造成反應 力、注意力下降,並削弱肢體之協調、平衡能力,在此狀態 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其他用路人具有高度危險性,竟基於 施用毒品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11 4年4月5日22時許,自上址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40分許,行經高雄市三民區大 順二路與建德路口時,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當場扣得第二 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等物(另案扣押),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濃度值9520ng/mL)、甲基安非他命 (濃度值61680ng/mL)、可待因(濃度值1062ng/mL)、嗎 啡(濃度值20800ng/mL)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薛源鎮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 願受採尿同意書、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 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34號)正修科技 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 0134號)、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
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檢察官 劉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