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思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林思元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思元涉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罪,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民國114年4月11日準備程序,被告自白犯
罪,檢察官、被告林思元均稱:被告林思元部分,同意改依
簡易程序判決等語(詳訴卷219至227頁)。本院認為被告林
思元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侯雅文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