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戴文平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 號00樓之0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
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而上訴人未依
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
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第4項、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經第一審法院以113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惟其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依同法第466條
之2第1項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