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林玉梅
上列上訴人因與林宏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0
月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新臺幣(下同)8,078,7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4,05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
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
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
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裁判費
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