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4年度,56號
KSHV,114,重上,56,202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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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段媛媛(原名:段素梅)、吳紀寬(原名
吳峻亦)、王秋雅間撤銷詐害債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4年9月1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當
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
,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
者定之。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
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上訴人起訴以其為被上訴人段媛媛之債權人,聲明請求如附表所
示内容,其中就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訴請撤銷被上訴人段
媛媛吳峻亦間就如附表所示全部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
)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部分,上訴人
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其所主張對被上訴人段媛媛之債權為
新臺幣(下同)887萬4,251元(即計算至起訴日止之總額,見補
字卷第217頁),低於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系爭不動產之
價額6,324萬8,000元【計算式:2,273萬元+4,051萬8,000元=6,3
24萬8,000元】,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擇低核定為887萬4,
251元。又上訴人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
觀之,均係為使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段媛媛之債權獲得清償,其訴
訟目的及經濟利益同一,且不超出其終局標的之範圍,故就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則自應屬上訴人依民法第24
4條所為撤銷系爭不動產上開債權、物權行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最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87萬4,251元,應徵第
三審裁判費15萬8,094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
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
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上訴人陳報之市價(新台幣) 上訴人訴之聲明內容 1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萬分之 108 2,273萬元 ㈠第一部份: ⒈被上訴人段媛媛吳紀寬就編號4、5、6土地與建物於110年1月15日之買賣行為及於110年1月26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⒉被上訴人吳紀寬應將編號4、5、6土地與建物於110年1月26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㈡第二部分: ⒈先位聲明: ⑴被上訴人段媛媛吳紀寬就編號1、2、3土地與建物於110年1月15日 之買賣行為及於110年1月26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⑵被上訴人吳紀寬應將編號1、2、3土地與建物於110年1月26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⑶被上訴人王秋雅應將編號1、2、3土地與建物於110年4月29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⒉備位聲明: ⑴被上訴人段媛媛吳紀寬就編號1、2、3土地與建物於110年1月15日之買賣行為及於110年1月26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⑵被上訴人吳紀寬亦應將編號1、2、3土地與建物於110年1月26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⑶被上訴人吳紀寬應給付被上訴人段媛媛852萬3,643元,並由上訴人代為受領。 ⑷被上訴人吳紀寬亦應給付上訴人852萬3,643元。(第⑶、⑷項聲明為擇一請求勝訴判決) 2 高雄市○○區○○段00000號建物(門牌:高雄市○○區○○道路000號3樓) 全部 3 高雄市○○區○○段00000○號建物(含停車位編號033) 10萬分之1057(停車位10萬分之173) 4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0萬分之362 4,051萬8,000元 5 高雄市○○區○○段00 000○號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街00號26樓) 全部 6 高雄市○○區○○段00000○號建物(含停車位編號532、533、533-1) 10萬分之367 (停車位均為10萬分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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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