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57號
再 抗告 人 澔琦創意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平川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
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257號裁定再為
抗告。查本件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
。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同法第
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
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
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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